在著作权登记中要知道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同时著作登记权对个人权益保护有重要的影响。下面是小编对当前著作权登记中的各个国家的一些情况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各国要求
著作权的取得是否必须以登记为条件,立法上的态度不冬相同。有的国家采用注册取得著作权制度,规定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著作权,未经登记不能获得著作权,如哥伦比亚、利比里亚、马里等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些国家即采用此种立法主义,而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也曾一度采用过此种制度;与此相反,另一些国家则采自动取得著作权制度,作品—经形成,作者即自动取得著作权,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著作权自动保护主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西欧各国和日本。此外,有的国家或地区(如阿根廷、巴拿马等)也规定了著作权登记,但是这种登泛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作为延续著作权的条件,或者作为提起侵权之诉的前提(如美国),或者作为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如日本),或者作为著作权申请、继承和设定质押过程中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如中国台湾地区)。至于著作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方面规定自动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又照顾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注册登记取得制度,承认其在该国或地区范围内的法律效力。
2、中国要求
中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主义,该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车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一规定说明,对国内的作者,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起自动产生;对外国作者,著作权自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时起自动产生,并不需要办理著作权登记。但是,中国的著作权立法及相关法律,一方面并未排除自愿登记;另一方面,对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如计算机软件),法律要求办理登记才能获得实质性保护,对著作权中的一些特殊权利(如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法律则要求必须办理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小编对著作权登记权的一些规定和要求,对于其他的著作权登记规定事项问题,你可以来咨询职称驿站在线编辑人员,他们会详细的为你做介绍指导,小编也预祝你的著作权早日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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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著作权登记各国有何要求